当事人: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 于2023年6月6日以来占压城市道路(中原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未经审批,一直未改正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3年 7 月 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 6月6日在中原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油城学府房地产项目售楼部搭建的施工围挡占压城市道路,未经审批,属违法行为。至今一直未整改,违法情节为严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濮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关于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请示》(濮市政管〔2023〕17号),证明 占压道路未办理审批手续;
证据二:2023年7月5日现场勘验照片,证明 占压城市道路(中原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违法事实;
2023年7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6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6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中原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油城学府房地产项目售楼部搭建的施工围挡占压道路未经审批的行为, 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于6月8日接到市政设施管理处下达的《非法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整改通知书》后,一直未改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之规定:“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违法情严重,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以下指定银行之一缴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帐号:60100216100028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古城路支行(账号:410015068100500019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 濮阳市农行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号:1007007490500119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0日
联 系 人: 张自立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