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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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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6号
来源:  浏览量:1280  发布时间:2023-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6

个人姓名:xx       出生年月:19xx    民族:汉

工作单位:河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

政治面貌:党员           文化程度:本科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928xxxxxxxx152X

住址:   濮阳市xxxx         联系电话:150xxxx3791

2023年4月4日,我大队收到《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河南科达公司付xx任xx违规执业的举报信的移交函》(濮建函﹝2023﹞16号)。函中提到: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举报河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付xx、任xx在濮阳市龙之光万达广场消防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违规执业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任xx在濮阳市龙之光万达广场消防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问题,因消防工程属于安装专业,任xx是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故不能参与华龙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河南科达公司付xx任xx违规执业的举报信的移交函》(濮建函﹝2023﹞16号);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参与人劳动报酬分配情况说明;

证据四:工资流水明细等。

2023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濮阳市龙之光万达广场消防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6日

 

 

人: 高岩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2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