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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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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4-2号
来源:  浏览量:1621  发布时间:2023-6-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4-2

个人姓名:邵x    身份证号:410901xxxxxxxx0535  

工作单位: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

   址:濮阳市中原路与京开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河西小区1号楼2单元3楼5号 

2023年2月20日,我大队收到市城管局转办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案件,有群众举报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中心商铺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正大中心项目位于濮阳市中京开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单位是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中心1#公寓楼、2#商住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邵x,项目具体负责人是司xx。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

证据二:1#公寓楼、2#商住楼投入使用现场照片;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023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4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辩称,1、正大中心1#公寓楼的入户大堂精装修为交付标准,我公司将已完成装修的公寓楼入户大厅作为销售临时接待处使用,这种做法是濮阳市房地产行业通行做法;2、正大中心2#商住楼和底商不是一体,底商的建筑结构完全独立于2#商住楼,二者在建筑结构上有沉降缝和后浇带分开;3、2023年2月10日公司组织了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初验,结论为“合格”。

本机关认为, 1、正大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1#公寓楼和2#商住楼均包含裙房和主楼,裙房和主楼之间的后浇带和沉降缝是建筑结构设计要求;2、单位工程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机关认为,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中心项目商铺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8%以下的罚款……”。正大中心项目1#公寓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x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2#商住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x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邵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公寓楼:1306940×6%=78416元(柒万捌仟肆佰壹拾陆元);2#商住楼:498254×5%=24913元(贰万肆仟玖佰壹拾叁元)。合计103329元(拾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8日

 

联系人:  高岩  陈璐璐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南楼四楼十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51562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