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460191 法定代表人:x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京开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河西小区1号楼2单元3楼5号
2023年2月20日,我大队收到市城管局转办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案件,有群众举报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中心商铺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正大中心项目位于濮阳市中京开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单位是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中心1#公寓楼、2#商住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xx,项目具体负责人是司xx。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
证据二:1#公寓楼、2#商住楼投入使用现场照片;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023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4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辩称,1、正大中心1#公寓楼的入户大堂精装修为交付标准,我公司将已完成装修的公寓楼入户大厅作为销售临时接待处使用,这种做法是濮阳市房地产行业通行做法;2、正大中心2#商住楼和底商不是一体,底商的建筑结构完全独立于2#商住楼,二者在建筑结构上有沉降缝和后浇带分开;3、2023年2月10日公司组织了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初验,结论为“合格”。
本机关认为, 1、正大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1#公寓楼和2#商住楼均包含裙房和主楼,裙房和主楼之间的后浇带和沉降缝是建筑结构设计要求;2、单位工程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机关认为,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正大中心商铺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问题的行为: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根据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其违法行为等次为:1#公寓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2#商住楼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处罚款:1#公寓楼:52277600×2.5%=1306940元(壹佰叁拾万陆仟玖佰肆拾元);2#商住楼:24912700×2%=498254元(肆拾玖万捌仟贰佰伍拾肆元)。合计1805194元(壹佰捌拾万伍仟壹佰玖拾肆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8日
联系人: 高岩 陈璐璐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南楼四楼十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51562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