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濮阳县xxxx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存在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问题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13日,群众举报位于黄河路与清河路向南200路西,反映众成铝合金研发项目濮阳县xxxx工程有限公司工现场3台起重机械存在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群众举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5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5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濮阳县xxxx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存在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问题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违反本法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3日
联系人:孙英新 联系地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410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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