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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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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3-3号
来源:  浏览量:1069  发布时间:2023-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3-3

个人姓名:陈xx    身份证号码:410726xxxxxxxx0075  

工作单位: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我大队收到《濮阳市审计局关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投移〔2022〕13号),来文称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隔离宿舍楼项目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护人员隔离宿舍楼项目位于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市第五人民医院院内,由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施工,工期180天,存在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提到的项目多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况。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xx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陈xx。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审计局关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投移〔2022〕13号);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3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2 0   2      3  20 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辩称,(1)中空玻璃由设计图纸中的6+12A+6变更为5+12A+5,受建材生产采购受疫情影响,图纸设计型号玻璃无法及时采购进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沟通后变更为5+12A+5;(2)我单位在完成图纸设计的1.5mm厚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施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层0.5mm后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3)因疫情原因紧急投入使用,栏杆未及时安装,我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已委托生产厂家加工制作栏杆。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施工的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隔离宿舍楼项目,(1)施工应秉承按图施工的原则,变更图纸设计内容的,需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有书面的设计变更书,如果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变更还需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2)卫生间防水材料进场需要见证取样并检验合格,施工过程需要记录,施工完成需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确认;(3)窗台防护栏杆是保障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即使紧急投用,也应该加班加点在投入前安装到位,避免出现安全事故追悔莫及。

本机关决定对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45285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因此确认你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45285×5.5%=2449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高岩  陈璐璐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南楼四楼十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51562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