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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  浏览量:557  发布时间:2016-1-13

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参照现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划定了濮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一是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地埋低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地埋中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地埋次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区域;地埋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区域;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二是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地埋低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地埋中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1.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地埋次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3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地埋高压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三是其他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四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或不满足与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从事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从事爆破作业。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从事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确需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改动、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在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网资料,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五、进行抢险、抢修等活动过程中,发现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或无法确定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与燃气经营企业接洽,查明燃气管道位置,商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设施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应急、消防、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对施工破坏行为隐瞒不报,并不得擅自覆盖、掩埋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