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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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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7008-2号
来源:  浏览量:1352  发布时间:2023-4-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罚决字〔2023〕第7008-2

当事人:姓名: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伾山街道东xxx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6xxxxx3T3D8T   被委托人:xx 民族:汉  出生年月: 19xx年xx月x日    年龄: xx  工作单位: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621xxxxxxxx0598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xxxx270 联系电话:155xxxx1205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在胜利西路与濮源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的项目现场使用属于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FB1931的重型自卸式货车进行场内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该项目及运输车辆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3年4月17日,在胜利西路与濮源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的项目现场有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进行场内处置建筑垃圾,该车辆车牌号为豫FB1931重型自卸式货车,属于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共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2方,该项目及运输车辆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现场责令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

违法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的现场使用属于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FB1931的重型自卸式货车进行场内处置建筑垃圾22方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的现场使用属于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FB1931的重型自卸式货车进行场内处置建筑垃圾22方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的现场使用属于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FB1931的重型自卸式货车进行场内处置建筑垃圾22方

2023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3〕第7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3年4月17日,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的现场使用属于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FB1931的重型自卸式货车进行场内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共计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2方,该项目及运输车辆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现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河南省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胜利西路与濮源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厂区建设的项目现场有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豫FB1931重型自卸式货车正在进行场内运输处置,共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2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浚县x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4日

 

 

 

人: 梁吉超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67936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