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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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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7009-1号
来源:  浏览量:2439  发布时间:2023-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罚决字〔2023〕第7009-1

当事人:姓名: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xxxxxxx交叉口西50米路南265号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xxWL5M2B  被委托人:郭xx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x日   年龄: xx  工作单位: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大专  身份证号码:410929xxxxxxxx2414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xxxxxxx135 联系电话:175xxxx3333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实施了在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擅自使用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进行回填土运输处置,该项目及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3年4月18日,在昆吾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南角,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施工现场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进行回填土运输处置,该车辆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属于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现场共运输处置21方,该项目及车辆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现场责令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擅自使用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该项目及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擅自使用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该项目及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擅自使用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该项目及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023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3〕第7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3年4月18日,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擅自使用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该项目及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学府项目,擅自使用濮阳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35057重型自卸式货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该项目及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0日

 

人: 杨志广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67936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