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1-3号
来源:  浏览量:1131  发布时间:2023-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1-3

个人姓名:谷xx  身份证号码:410928xxxxxxx4896    

工作单位: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xxxxxxx71号

2023年1月19日,我大队收到《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5号),来文称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承接盟城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中原油田总部基地供水分离移交项目东环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濮阳市油田康乐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濮阳市绿景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时,主要承担材料供应,而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再分包出去,分包部分超过中标价的30%,存在违法分包问题,已构成违法。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孔维顶是盟城小区供水配套工程、东环小区供水配套工程、康乐小区供水配套工程和绿景小区供水配套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员,副经理谷xx是这四个项目具体工作负责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5号);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决定对濮阳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3390元的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因此确认你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现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谷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3390×7%=2337.3元(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柒元叁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7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3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