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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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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1-1号
来源:  浏览量:2699  发布时间:2023-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1-1

单位名称: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XXXXXX761M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濮阳市XXXXXXX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2023年1月19日,我大队收到《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5号),来文称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濮阳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承接盟城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中原油田总部基地供水分离移交项目东环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濮阳市油田康乐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濮阳市绿景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时,主要承担材料供应,而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再分包出去,分包部分超过中标价的30%,存在违法分包问题,已构成违法。濮阳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孔维顶是盟城小区供水配套工程、东环小区供水配套工程、康乐小区供水配套工程和绿景小区供水配套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员,副经理谷洋洋是这四个项目具体工作负责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5号);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鉴于盟城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中原油田总部基地供水分离移交项目东环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濮阳市油田康乐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濮阳市绿景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均已完工。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由于濮阳市审计局移送的审计证据中,未有违法所得收入款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盟城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罚款1570000×0.7%=10990元

2、东环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罚款1030000×0.7%=7210元

3、康乐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罚款890000×0.7%=6230元

4、绿景小区供水配套改造工程罚款1280000×0.7%=8960元

以上罚款共计33390元(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玖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7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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