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XXXX店
地 址:濮阳市文明路XXXX98号楼商铺
你(单位)于2023年4月6日实施了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餐饮油烟排放违法,本机关于 2023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濮阳市文明路XXXX98号楼商铺的濮阳市华龙区XXXX店于2023年4月6日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23年4月6日现场照片,证明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
证据二: 2023年4月9日油烟排放检测小票,证明 餐饮油烟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 )城罚先告字〔2023〕第6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 )城罚听告字〔2023〕第6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餐饮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按时整改,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订(二)》第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6日
联 系 人: 张自立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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