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2-2号
个人姓名:孙XX
出生年月: 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410503XXXXXXXX0527
工作单位: 濮阳市XXX有限公司
住 址:濮阳市华龙区XXXXXXXXXX
濮阳市XXX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实施的供水改造工程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9日,十大队收到交办的《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供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6号)。十大队于2023年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6个供水改造工程项目中,(1)五一路供水管网(濮上路-开州路)项目在2021年3月21日取得《河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A3S21032-1),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2)五一路供水管网(历山路-京开大道)项目在2021年3月21日取得《河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A3S21032-2),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这两个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已取得审图合格证书。其他四个工程项目包括:(1)振兴路供水管网(五一路-绿城路);(2)中原路供水主管线环状管线链接及过路支管工程;(3)行政南小区供水管线更新改造工程;(4)中原油田供水移交改造工程。这四个工程项目均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行为。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由于你是上述四个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员,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四个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员XXX的处罚:
1、对振兴路供水管网(五一路-绿城路)工程项目中直接责任人员XXX罚款:250000×5.5%=13750元。
2、对中原路供水主管线环状管线链接及过路支管工程项目中直接责任人员XXX罚款:250000×5.5%=13750元
3、对行政南小区供水管线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中直接责任人员XXX罚款:250000×5.5%=13750元
4、对中原油田供水移交改造工程项目中直接责任人员XXX罚款:450000×9%=40500元
以上对XXX共处罚款8175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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