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2号
来源:  浏览量:1631  发布时间:2023-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2

 

单位名称:濮阳市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xx7220P

地址:濮阳市xxxxxxx号

 

濮阳市xxx有限公司实施的供水改造工程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9日,十大队收到交办的《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供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6号)。十大队于2023年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6个供水改造工程项目中,(1)五一路供水管网(濮上路-开州路)项目在2021年3月21日取得《河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A3S21032-1),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2)五一路供水管网(历山路-京开大道)项目在2021年3月21日取得《河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A3S21032-2),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这两个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已取得审图合格证书。其他四个工程项目包括:(1)振兴路供水管网(五一路-绿城路);(2)中原路供水主管线环状管线链接及过路支管工程;(3)行政南小区供水管线更新改造工程;(4)中原油田供水移交改造工程。这四个工程项目均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供水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经外移〔2022〕26号);2、调查询问笔录;3、《河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A3S21032-1);4、《河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A3S21032-2)等。

2023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供水改造工程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振兴路供水管网(五一路-绿城路)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13.8万元,属于小型工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其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2)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原路供水主管线环状管线链接及过路支管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58.9万元,属于小型工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其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3)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行政南小区供水管线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34.3万元,属于小型工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其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4)濮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原油田供水移交改造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7293.9万元,属于大型工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其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振兴路供水管网(五一路-绿城路)工程项目处罚款25万元;

2、中原路供水主管线环状管线链接及过路支管工程项目处罚款25万元;

3、行政南小区供水管线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处罚款25万元;

4、中原油田供水移交改造工程项目处罚款45万元。

以上罚款共计12000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418日

 

 

 

 

 

 

 

 

 

 

 

人: 吴德胜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2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