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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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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3001号
来源:  浏览量:2374  发布时间:2022-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3001

当事人:徐xx(身份证号:410901xxxxxxxx1114);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xxxx6组

经查,徐xx因:在濮阳市胜利路南、濮瑞路东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北门口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根据徐红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一般(轻微、一般、严重)等次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本机关参照现行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以下指定银行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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