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HL (区)城罚决字〔2022〕第YYB0815-03号
当事人:濮阳市卫波路xxxxx店(9241090xxxxxxxxx4053)
经营者: 吴xx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x日年龄: xx岁 民族: 汉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28xxxxxxxxx4935 联系电话:159xxxx5732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胡状乡xxxx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对 濮阳市卫波路老大烧烤店餐饮油烟排放超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在位于卫波路南段路东的濮阳市卫波路老大烧烤店,现场检测时发现其餐饮油烟排放超标。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照片、检测记录及询问笔录证实。
2022年9 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HL(区)城罚先告字〔2022〕第YYB0815-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农行大庆支行 银行(账号46320104000039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2 年9月29日
联 系 人: 康力 联系地址: 胜利路东段与茂名路交叉口东100米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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