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1010号
当事人:毛xx 性别: 男
住所:濮阳市华龙区xxx2号院 联系电话:176xxxx6709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4xxxxxxxx625X。
2022年9月6日接群众举报毛红岗在濮阳市开州路与石化路交叉口东北角进行的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6日在开州路与石化路交叉口东北角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路人摔倒,属于违法行为,现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讯问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据四:路人提供摔后照片。
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2〕第1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2〕第1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的规定。应当: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1、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2、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古城路支行(账号:41001506810050001914)3、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4、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濮阳市农行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5、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6、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号:10070074905001197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 9月 23日
联 系 人: 王思强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79010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