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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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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S005号
来源:  浏览量:2249  发布时间:2022-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S005

当事人:韩xx        工作单位: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923xxxxxxxx2425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xxxx242号院1号   电话:155xxxxx881

2022年8月15日,我大队收到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油田一小改造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来文称,2022年8月3日,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对濮阳市油田一小教学楼及运动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现场部分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楼体临边防护缺失不到位,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杂乱;临时用电存在私拉乱扯现象等安全隐患,并对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向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回复整改报告。该项目负责人韩瑞敏未对安全施工负责,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机关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濮阳市油田第一小学教学楼及运动场项目位于五一路南、茂名路东,建设单位是濮阳市油田第一小学,施工单位是河南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韩瑞敏,该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三层框架主体建设中。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未向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回复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油田一小改造项目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据五:施工合同;

证据六: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说明材料。

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2〕第S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2〕第S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应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18日,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向我局出具了说明材料,说明其向濮阳市油田第一小学教学楼及运动场项目下达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所述隐患已整改,并收到整改反馈单。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行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认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1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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