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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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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6004号
来源:  浏览量:2118  发布时间:2022-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罚决字〔2022〕第6004

当事人:姓名:xxxx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京开道与绿城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xxx308XQ       被委托人:徐xx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龄: xx岁  工作单位:xxxx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01xxxxxxxx2092  住址:中原路xxxxx    联系电话:134xxxx9888                   

你(单位)于2022年8月份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苏北路与老106国道交口西北角、东南角擅自破坏城市道路、顶管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款第一项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8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苏北路与老106国道交口西北角、东南角擅自破坏城市道路、顶管施工的行为,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苏北路与老106国道交口西北角、东南角破坏城市道路,顶管施工行为是你单位行为;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苏北路与老106国道交口西北角、东南角处确有破坏城市道路行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苏北路与老106国道交口西北角、东南角处确有破坏城市道路行为;

证据四:濮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破坏路灯电缆证明,证明你单位违法情节严重。

2022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2〕第6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苏北路与老106国道交口西北角、东南角擅自破坏城市道路、顶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破坏城市道路,导致该处37基路灯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市民夜间出行,造成安全隐患,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一)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古城路支行账号:41001506810050001914

(三)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

(四)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濮阳市农行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五)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

(六)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号:10070074905001197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8 月25 日

 

 

 

 

 

人: 李文才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