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7037号
当事人:姓名:河南xxxx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老107国道与黄金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黄金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6PX9 被委托人:张xx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龄: xx岁 工作单位:河南xxxx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01xxxxxxxx1517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0054
你(单位)于2022年8月29日实施了所有的牌号为豫A8806J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北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造成严重扬尘污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8806J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北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造成严重扬尘污染。违法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输过程中未严密覆盖,造成严重扬尘污染;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运输过程中未严密覆盖,造成严重扬尘污染;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运输过程中未严密覆盖,造成严重扬尘污染。
2022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2〕第70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8806J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北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依 据 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50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5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八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300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抵触强烈,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现场执法受阻,妨碍执法行为;拒不改正,现场无法整改到位。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8日
联 系 人: 梁吉超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67936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