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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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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8002号
来源:  浏览量:1442  发布时间:2022-9-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8002

当事人:*

(单位) 在你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刘记牛肉面馆后厨操作间使用天然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8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8月18日刘波在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刘记牛肉面馆使用然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濮阳市华龙区百姓烩面馆等餐饮场所未安装安全装置依法查处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28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2〕第8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2〕第8003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未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日

 

联系人:白义宽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南楼四楼八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79019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