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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4634  发布时间:2022-6-2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濮阳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联系人:袁鸿飞 

电  话:0393-6665053

邮  箱:pcggysyk@126.com

 

2022年6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切实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排除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安全隐患,加快形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的现代化、信息化管理运营模式,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燃气行业主管责任,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做好场站规范运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公示合法经营企业名录;负责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终端配送车辆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将备案信息转送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环节的监管;负责对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及落实“一瓶一码”信息化管理的监管;负责对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充装燃气钢瓶、超范围充装、非自有产权充装、超期未检充装以及改装、翻新、报废燃气钢瓶和燃气销售掺杂掺假、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规范销售市场,对液化石油气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管理;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运输环节的管控,打击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联动切断装置和不锈钢连接软管,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负责组织开展商贸服务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检查,重点是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燃气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妨害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处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划定城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四)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要积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濮阳市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各县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按照濮阳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一乡一站、一村一员”制度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办)、村(社区)的安全管理作用,通过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协管员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实时报送问题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要严格按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建立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和用户信息档案;实施固定充装制度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登记;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负责制作和发放用户燃气安全宣传手册;负责用户安全用气入户检查,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充装人员、配送服务人员要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好送气服务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管理和考核,监督供气服务质量;主动做好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六)强化餐饮等单位使用安全管理责任。餐饮等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上墙,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合格的软管及减压阀等配件,气瓶存放总重量不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不得违规使用瓶装压缩(液化)天然气,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应加强对单位从业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使用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合法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统一将其招录为企业正式职工。配送服务人员应取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培训的“送气工”从业人员资格证,与车辆实行人车绑定。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配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配送服务人员要统一着企业识别服,随身携带企业工作牌和配送服务通知单,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需避开城区严管路段、早晚交通高峰。

(八)履行入户安检责任。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人员要对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入户安全检查档案,确保用户每半年至少1次免费入户安检,并保存相关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要求用户及时整改并更换存在问题的设施设备。对不整改的用户,先报送村(社区)、乡镇(办)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工业、商业、福利用户(企业、餐饮、商场、医院、学校、单位食堂和养老院等)燃气使用场所必须设计并安装商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联动切断装置,使用金属包覆连接软管;居民用户必须安装自动切断装置和使用金属包覆连接软管。

(九)加强配送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积极构建符合要求的专门配送队伍,或者委托其他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距离较远(超过25公里)的,必须由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进行配送,并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要求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终端配送服务专用的电动三轮车等配送车辆应符合《瓶装燃气配送专用正三轮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T/CCGA80002—2021)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规定要求,依法注册登记及上牌,并向经营行为发生地县(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终端配送车辆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如下:“濮燃管+报告年份+区县编码+三位顺序号”,区县编码为华龙区A、开发区B、工业园区C、示范区D、濮阳县E、清丰县F、南乐县G、范县H、台前县J。(例:濮燃管2022A001)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终端配送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且在使用年限内。终端配送车辆应悬挂统一编码,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上部正中印制由深红色背景、黑色字体及有“易燃气体”图案组成的统一标识,车身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制配送服务企业LOGO,车身中下部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配送服务企业名称、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等。报废、转让终端配送车辆,应当注销统一编码,去除车身相应标识。

3、终端配送车辆应当配备检漏设备、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等必要安全设施设备,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终端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规范装载,严禁超载,且安全载货质量应不大于360kg(15kg气瓶不超过20只,50kg气瓶不超过6只)。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以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装载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或者悬挂在厢体外侧。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终端配送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运行位置信息实时上传系统,保障配送服务安全。

5、终端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

6、终端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装卸气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不得采取滚动、拖动、滑动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方式。同步做好防护警示措施,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7、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配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的驾驶、配送人员进行上岗和日常安全培训,并为配送车辆和驾驶、配送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安全保障和抗风险能力。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明行车,确保安全。

(十)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从即日起全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活动时,严格做好“实名登记”。居民用户要主动配合提供身份证明,非居民用户在此基础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购气开户需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提供现居住(营业)地址证明。配送服务人员要充分利用入户安全检查、送气服务时,详实采集用户信息,并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和销售台账,完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用气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十一)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规范价格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并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向外公布。

(十二)提升信息化水平。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要迅速建立全市统一的、可全程追溯的气瓶信息监管平台,有效实现气瓶全周期安全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要加强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建立实名制销售及入户安全检查信息平台,积极推进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实时查询和追溯。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系列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12319热线、手机客户端、户外大屏、短视频、抖音、宣传手册等方式和手段,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风险隐患,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城市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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