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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4142  发布时间:2021-11-6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我市管道燃气行业监管,保障燃气供应,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6日前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联系人:刘 勇   

电   话:0393-6665053

邮   箱:pcggysyk@126.com

 

2021年11月6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大连“9·10”、沈阳“10·21”、重庆“1·7”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管道燃气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持续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落实“三管三必须”,构建覆盖政府、部门、属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燃气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推动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夯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供气企业责任。供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安全供气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用气气源,承担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指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合法合规依法经营,履行特许经营服务承诺,按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定期实施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风险警示与报告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进人防、物防、技防改革创新,推动用户安装报警器、自闭阀和金属波纹管使用落地见效。

用气单位责任。用气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做好用气安全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设施设备安装条件,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环境中安装燃气设施设备。落实设施设备日常检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用气环境安全。

(二)压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研究解决辖区内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直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依法查处存在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评估和信用评价等。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燃气管网等设施的检验检测;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行为等。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等。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燃气安全整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餐饮、商场、中小学校、教育养老机构、医院、酒店、旅游景区等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按照《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等,并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坚决避免特许经营区域四至不清、重复授予,同一区域内居民、工商业用户割裂等问题。

(二)依法规范特许经营。要对已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全面梳理、审查。协议内容存在特许经营区域四至不清、重复授予等问题,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附特许经营区域图示。对无独立气源和备用气源、燃气设施建设标准低、安全智能化管理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等管道燃气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签订补充协议,要对其采取收购、合作等方式进行规范。

(三)开展行业评估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特许经营评估、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对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和信用评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每两年一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信用评价每一年一次。对于评估结果差的、信用评价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四)坚决杜绝企业自供。具有稳定气源供应的城乡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严禁建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及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承担当地储气调峰及应急储备气源功能的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除外);城乡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及工商业用户需求,确需建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应由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建设燃气管道、进行燃气自供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取缔。

四、强化行业安全监管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维。管道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加强巡检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更新、补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确保规范、清晰,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实现应检尽检。建立智慧燃气指挥调度平台和远程监测数据采集控制系统及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二)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机制,全面督导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管道更新改造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燃气管道和场站设施等重点部位,聚焦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对老旧燃气管网的隐患排查整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行立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实施闭环管理。

(三)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燃气用户全面推行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使用安全自闭阀;餐饮场所必须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对私拉乱扯、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违规使用燃气拒不整改的,由管道燃气企业采取停气措施;情节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应急、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凡未交付使用及新建居民住宅,必须设计并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等燃气设施,否则不予竣工验收;既有居民住宅由当地政府组织辖区内的管道燃气企业,制定改造方案,分批、分期实施。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管道燃气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一乡一站、一村一员”的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级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站,明确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组织辖区内的基层组织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社区)配备一名专(兼)安全协管员,负责对辖区内的燃气设施、燃气用户等进行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属地政府和燃气企业,配合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要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农村大喇叭等各种媒介,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推进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制作、投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悬挂燃气安全条幅,张贴燃气安全警示标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抓安全”的浓厚氛围,预防燃气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