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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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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hl(区)城罚决字〔2021〕第zs017号
来源:  浏览量:1772  发布时间:2022-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hl(区)城罚决字〔2021〕第zs017

 

当事人:濮阳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住所:濮阳市xxxxxxx交叉口,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069X,联系电话:137xxxx1677。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东干城村民安置房二期项目工地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东干城村民安置房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存在以下扬尘污染问题:1.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2.施工主干道泥泞,带泥上路;3.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华龙区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华龙区扬尘问题交办通知书》(华龙扬尘交办[2021]115号),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该项目工地存在扬尘污染的相关问题。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等,证明了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事实和经过等。

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hl罚先告字[2021]第zs0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hl罚听告字[2021]第zs01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属严重(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账号:1646320104000039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01月17日

 

人: 张 超          联系地址:胜利路与茂名路交叉口东南角 

联系电话:0393-4493304    邮政编码:45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