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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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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8001号
来源:  浏览量:1735  发布时间:2022-7-7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2〕第8001

当事人:濮阳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 承建的濮阳市主城区污雨水管网更新改造试点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佩戴防护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4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1日上午局安全科市政管理科联合对濮阳市主城区污雨水管网更新改造试点工程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垂柳街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第四标段工作人员在雨污水管道井下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防护设备,不按地下有限空间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濮阳市主城区污雨水管网更新改造试点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2年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2〕第8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2〕第8001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承建的濮阳市主城区污雨水管网更新改造试点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佩戴防护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的……”。

鉴于当事人施工安全工作中疏于管理管控不力,事后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白义宽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南楼四楼八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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