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2〕第7029号
当事人:姓名:濮阳市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xxxxxxxx交叉口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D9G5Y 被委托人:xxx民族:汉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龄: xx岁 工作单位:濮阳市xxxxxx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28xxxxxxxx4620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xxxxx08号 联系电话:150xxxx4718
你(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实施了所有的牌号为豫JB1801重型自卸式货车在黄河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立方米。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有的豫JB1801重型自卸式货车在黄河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违法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2022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2〕第70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豫JB1801重型自卸式货车在黄河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立方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9日
联 系 人: 王兴辉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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