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
局党组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立科学民主议事决策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重大事项协商沟通机制,重大事项在协商沟通一致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兴学习和调查研究之风,大抓落实,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政廉洁。
二、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党组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研究、审议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事关全局发展的工作部署;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对全局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全局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七)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三、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党组对全局改革发展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四、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党组的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
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成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非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城市管理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城市管理改革事项。
5.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任免、调动、调整及干部职工奖惩、聘用、推荐、评先评优等相关工作。
6.重大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与管理项目安排。
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审计、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等重要事项。
11.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12.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13.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
14.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决策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议事决策形式和程序
1.党组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到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
2.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1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3.议事决策基本程序
一是议题确定。党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是会前准备。凡是提交党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组成员要就问题进行会前调查,需要与有关部门商定的事,应先进行协商沟通;凡需要参加会议人员汇报的,要事先通知准备;党组最终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基层群众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4.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5.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6.党组会议记录工作由专人负责,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2.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或由会议指定的领导和单位、科室分头落实和组织实施。驻局纪检组对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3.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相关情况,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议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议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党组成员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十五天,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准备情况和会议召开日期。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可确定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中心组组长、班子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按要求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备案。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五、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局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清单
附件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清单
一、重大决策事项(12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意见和措施。
2.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4.全市城市管理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以局党组名义制定印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
7.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局重要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9.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0.奖金福利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12.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11项)
13.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14.干部任免或轮岗交流。
15.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
1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17.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候选单位、候选人的推荐。
18.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确定。
19.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20.工作人员的录用、选调、聘用和解聘、辞职、辞退、退休等事项。
21.工作人员奖励、惩处等事项。
22.干部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方案。
23.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4项)
24.年度城市管理项目计划建议方案。
25.年度项目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26.重大市政、公用事业民生项目。
27.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国家、省、市关注的重点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3项)
28.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
29.财务管理、资金分配使用制度。
30.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不包含有规定用途、规定标准、规定报销程序的常规性支出)。
五、党建工作事项(10项)
31.局党建工作年度计划、要点。
32.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重要事项汇报。
33.局工会、团支部、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方案。
34.党务公开有关工作。
35.党员考评、民主评议等事项。
36.党员联系群众,谈心交心等工作方案。
37.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有关事项。
38.局属党组织换届和选举工作。
39.党组织、党务干部和党员评先推优事项。
40.困难党员走访慰问方案。
六、反腐倡廉工作事项(8项)
41.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42.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要制度、文件。
4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作风建设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44.重要案件办理意见。
45.局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重要事项。
46.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7.干部职工违规、违纪的处理。
48.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七、班子自身建设事项(6项)
49.局班子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0.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计划。
51.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告及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52.局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53.局班子年度考核工作。
54.局班子运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